协会制度
广西花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协会经济实力,促进广西花卉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协会章程及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是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会计工作遵守并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五条 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以及传递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现金支付除发放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奖金、加班费、误餐费、津贴、差旅费和一千元以下开支外,其余一般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按照《广西花卉协会章程》规定,收取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及捐赠、赞助等。
第十八条 协会
经费应用于以下开支:
(一)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协会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花卉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与花卉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支;
(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宣传活动、会议工作专项开支;
(七)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二十条 费用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会长或秘书长签署核销。
协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
(一)贰仟元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伍仟元以下开支,由会长审签;
(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会长)签名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及各省(区)花卉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花卉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书面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该届理事会届满时,须向会员代表大会出具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六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会长办公会会的讨论意见,编报本年度财务开支预算,并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将分析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违章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花卉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广西花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广西花卉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依据行业或专业范围划分,经广西花卉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从事某专业或领域行业活动的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广西花卉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广西花卉协会章程,接受广西花卉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广西花卉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等。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广西花卉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换届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根据花卉苗木行业发展的需要,由龙头企业或业内专家牵头组成筹备组并提出设立方案和申请,经广西花卉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报广西花卉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保存原始资料。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专业有成立分支机构的需求,发起单位至少15家;
2.承认《广西花卉协会章程》,有符合广西花卉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有规范的名称;
4.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相关人士出任。由筹备组推举,广西花卉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广西花卉协会秘书处备案。广西花卉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推荐或建议权。
(二)须提交的材料:
1.工作条例;
2.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组成名单;
3.《广西花卉协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简历;
4.筹备组会议纪要。
第八条 经广西花卉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广西花卉协会主持召开成立大会;按选举程序产生分支机构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一)分支机构筹备组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会长候选人建议;
(二)分支机构会长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积极参加广西花卉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分支机构分会会长原则上须担任广西花卉协会副会长;
(四)分支机构根据广西花卉协会章程结合分支机构的特点制订工作条例,报广西花卉协会审定并按有关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按照相关规定,应在届满前半年由下届会长候选人和本届理事会组织制定换届方案,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届满前两个月向广西花卉协会秘书处提交换届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改选的,须由分支机构理事会同意并经广西花卉协会秘书处批准方可延期换届,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换届方案须提供的材料:
1.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草案)及修改说明;
3.下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候选单位建议方案;
4.下届会长、副会长候选单位、人选及简历;会长候选人提名下届秘书长人选及推荐意见,附简历。
(二) 广西花卉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分支机构换届方案后,及时进行审查、批复;
(三) 分支机构召开换届大会后一个月内将以下材料报广西花卉协会秘书处,履行核准程序:
1.经大会通过的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经大会通过的分会工作条例及说明;
3.会议纪要(说明人数);
4.新一届理事会及秘书处组成名单并加盖分会印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广西花卉协会章程,围绕广西花卉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 贯彻落实广西花卉协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会员会议、理事会决议和重点任务;
(二) 积极参与和支持广西花卉协会工作,向广西花卉协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和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四)调查研究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标准宣贯、诚信体系建设、品牌培育、会展及对外交流等相关活动;
(五)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信息服务等;
(六)组织本专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同行协会的友好往来等;
(七)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杂志、书刊和资料;
(八)推荐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 分支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广西花卉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承办广西花卉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分支机构秘书处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应接受其理事会及广西花卉协会的管理,必须按照广西花卉协会章程规定和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依托单位应对秘书处提供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对秘书处的业务开展和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印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印章等违规违纪现象,给广西花卉协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受广西花卉协会委托代收的会费,纳入广西花卉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会费的收缴率作为对分支机构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会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广西花卉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其它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相关规定,杜绝发生违规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协议。确有需要时,应由广西花卉协会签署。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广西花卉协会声誉或连续两年未组织开展活动的,广西花卉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责任人等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属于广西花卉协会,受广西花卉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财务接受秘书处依托单位的监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住所与广西花卉协会不在一地的,可以由广西花卉协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广西花卉协会的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注销须经广西花卉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花卉协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18年1月26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